【反競爭】競委會修訂《個人寬待政策》增舉報誘因 業務實體及舉報者可同獲寬待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9/08 13:55

最後更新: 2022/09/08 18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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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委會修訂《個人寬待政策》增舉報誘因,業務實體及舉報者可同獲寬待。(資料圖片)

競爭事務委員會今天(8日)發布《為牽涉入合謀行為之個人而設的寬待政策》(《個人寬待政策》)的修訂版,以提供更清晰指引及更大誘因,鼓勵個別人士停止牽涉入合謀行為並向競委會舉報,從而進一步加強競委會偵查合謀行為及其執法工作。

在《競爭條例》下,合謀行為包括圍標、合謀定價、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,屬於嚴重反競爭行為。根據現行的寬待框架,首名向競委會舉報合謀行為,並符合所有寬待條件的合謀成員,可獲得寬待。競委會同意不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就寬待協議所涵蓋的行為,向成功申請寬待的一方展開任何法律程序。競委會就此發布了兩份政策文件,即《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》及《個人寬待政策》,分別向業務實體及個別人士說明有關政策的主要元素、好處及申請程序。

競委會今天修訂了《個人寬待政策》,主要修訂如下:

  1. 寬待申請將按競委會是否已對該行為展開初步評估或調查,清楚分為兩類。在這項修訂下,首名屬於以下其中一類,並符合所有寬待條件的人士,將可獲得寬待:

第一類:向競委會舉報其牽涉入的合謀行為,而競委會在收到舉報時尚未就該行為展開初步評估或調查;或

第二類:就競委會已經展開評估或調查的合謀行為,向競委會的調查及之後的執法行動提供重大協助。 競委會不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就寬待協議所涵蓋的行為,對成功申請寬待的人士(第一及第二類)展開任何法律程序,包括不會尋求審裁處作出命令宣布該名獲寬待的人士牽涉入違反《條例》下的競爭守則。

  1. 即使在同一個案中已有業務實體獲得寬待,首名向競委會舉報合謀行為的個人仍有機會獲得寬待。上述修訂重點強調,個人申請者如欲獲得寬待,應向競委會提供實際協助,包括揭露未被競委會發現的個案,或就競委會已展開評估或調查的個案提供重大協助。這次修訂後,就算同一個案中已有業務實體獲得寬待,牽涉入合謀行為的個人仍可獲得寬待,因此亦加強了有關人士向競委會舉報的誘因。

一如過往的《個人寬待政策》,合謀行為的主謀,或曾脅迫其他各方從事合謀行為的人士, 均不會獲得寬待。競委會鼓勵未能獲寬待的申請人可與該會合作並配合調查。競委會在決定相應的執法對策時,會因應情況,將該人士所提供的合作納入考慮範圍。公眾可於競委會網站下載經修訂的《個人寬待政策》的中、英文版本。 經修訂的版本於發布當日(即今日)起生效。所有根據以往版本的《個人寬待政策》所提出的寬待申請,將繼續按該版本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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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麗娜